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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发布时间:2014-05-08 18:22:21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该款规定了一种新的诉讼——“第三人撤销诉讼”。规定第三人撤销诉讼是因为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由于当事人恶意诉讼,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给了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一种救济方法,有利于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行使诉权,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该款规定的比较原则,第三人提起诉讼后怎么受理?按什么程序审判?由什么审判组织审判?都没有规定,这就有可能造成司法不规范,各地法院因对此条理解不一样,而处理方法也不一样,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违背了立法的初衷。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谈一点自己不成熟的想法,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审审理,但原案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使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无其他救济手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

    (一)原告、被告

    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请求权。在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原告的地位,他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以原诉原、被告为被告而进行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原、被告也可申请他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被告是原审案件的原告与被告。

    (二)程序条件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三人制度,为第三人提供参加诉讼的主体地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三人由于特定的原因可能未参加诉讼,无法通过原审诉讼程序维护其权益,因而就有赋予其对生效法律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必要。

程序条件要求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为不能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

    (三)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结果条件

    损害其民事权益。就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这种损害既可能是已经发生了实质损害,也有可能是将要发生的损害。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工程价款、承揽留置等。

    (五)时间条件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本条规定的六个月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六)管辖法院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应理解为向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本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的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受理法院有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再审法院。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与审判

    (一)受理

    应由作出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撤销之诉应具有以上六个条件,立案庭应对以上六个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以上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立案。

    (二)审判

    经审查符合上述六个条件的应立案进行审理。原是一审程序的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是二审程序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是再审程序的按再审程序审理。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高效审判案件,应由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庭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判决是否中止执行应视情况而定,不中止执行可能使第三人民事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的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否则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裁判

    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的请求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的部分内容,原判决的其他内容对原判决的原、被告继续有效。诉讼请求全部成立的撤销原判决。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不确定第三人与原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只对原判决损害第三人的内容进行变更或撤销。第三人与原审原、被告的实际权益可以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原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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