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刑事犯罪案件,五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2013年初,被告人赵某、武某预谋,通过王某联系被告人陈某,向陈某购买毒品进行贩卖。2013年4月下旬,经王某联系,被告人陈某从广东省来到鲁山县,几人预谋从广东省惠东县购进毒品进行贩卖。2013年4月29日,武某和王某各出资500元作为路费,由赵某去到广东省惠东县从陈某处购回甲基苯丙胺(冰毒)92克、美沙酮(K粉)500克,因“K粉”无销售渠道,赵某将“K粉”退回给陈某。
“冰毒”购回后,被告人赵某及被告人武某吸食一部分,其余“冰毒”赵某自行或雇佣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贩卖,贩卖数量为28.05克。在贩毒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其住处先后容留被告人王某某及鲁山县让河乡头道庙村村民曹某、鲁山县马楼乡贾集村村民陈某某、平顶山市郏县冢头镇焦北村村民时某、鲁山县城关镇居民冯某某、鲁山县辛集乡东肖楼村村民王某一、鲁山县城关镇居民王某二等人吸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结伙贩卖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另外,被告人赵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平时表现及其在犯罪过程中分别所起的作用,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0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提醒,吸食毒品严重危害身体健康,毒品犯罪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远离毒品,避免因毒品带来伤害,否则将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