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自己的劳动报酬,本来是合理合法的事,胡某却因拖欠工资,一时不忿,所以出具伪造手续骗取工资之外的钱财,将自己送进了监狱。2014年4月30日,鲁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甲公司在乙公司一线技改项目工程中中标。胡某受甲公司委派,参与了工程的建设、验收和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因甲公司拖欠胡某工资,引起胡某不满。2012年9月29日,胡某持伪造的甲公司委托书、收据等手续,到乙公司领取工程尾款时,骗取工资之外资金145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罪名成立,结合胡某的认罪态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