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喝酒是图个高兴,酒喝高了,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闹点儿小矛盾,原本也不是什么大事,但乔某却因劝酒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打伤他人,赔偿了医药费不说,还依法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2013年12月,被告人乔某与朋友到李某村庄洽谈生意,后李某与乔某、村民刘某等人饮酒。刘某与乔某因劝酒发生争执撕打,乔某持酒瓶将刘某头部砸伤,经鉴定刘某之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乔某家人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