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1日,鲁山法院执行局通过多种渠道,成功为受伤农民工杜某讨回了4万多元赔偿款。
2011年12月13日,杜某在下汤镇某建筑施工项目作业过程中,被钢筋扎伤了左眼,住院治疗30天。项目承包人孙某和陈某为其垫付了20700元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医药费等其他的费用。2012年8月,杜某将孙、陈二人告上法庭,经鲁山法院调解,双方达成限期赔偿的调解协议。但是,孙、陈二人并没有按照协议内容按时支付赔偿款,无奈之下,杜某只好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接到杜某的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孙、陈二人依旧没有履行。后承办法官又通过多种渠道,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与此同时,通过杜某填写的《申请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承办法官发现,孙、陈二人在河南某建筑公司享有到期债权,遂向该公司位于下汤镇的项目部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项目部并未积极履行协助义务,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帮助农民工早日拿到赔偿金,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该项目部,与相关负责人沟通协调,告知不协助履行义务将会承担的后果。在法官的催促下,该项目部的赵经理承诺尽快将钱打到指定账户,但一段时间过去了却还是没有履行,后来干脆连电话也不接了。执行法官屡次发短信催促,最后居然换了电话号码,以摆脱执行法官的“纠缠”。
转眼间到了2014年,在这期间,执行法官虽然用尽了各种办法,但案件却毫无进展。2014年5月,根据省高院和市中院的要求,鲁山法院建立并成功试运行了河南省司法网络查询系统,为执行干警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提供了便捷通道。通过该系统,承办法官查询到了孙某和该公司在河南省内各家银行的开户信息。得到反馈当天,承办法官就立即奔赴驻马店和郑州两地,将相关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
由于该公司的账户余额并不足以支付所欠赔偿款,承办法官便通过对该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备案获取了该公司的电话,将以上情况通过电话告知该企业负责人,并明确告知对方,如三日内不履行义务,将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作为河南省内具有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一旦被列为失信名单,将不能参加河南省内的招投标项目。该公司负责人深知事情的严重性,上午接到通知,下午就派下汤镇目部负责人将陈某所欠的赔偿款送到法院。当执行法官将两笔赔偿款一起送到杜某手中,杜某激动地说不出话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