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7月13日上午9时许,鲁山县杨先生驾驶奥迪A8型轿车到该县某医院看病,当行驶到医院后准备进停车场时,由保安指挥往停车场停放过程中,突然由病房楼上落下一只小药瓶将原告车上的挡风玻璃砸破。杨先生和保安赶紧上楼寻找抛瓶子的人,但因种种原因没有人承认。在无法找到扔药瓶人的情况下,杨某报警,后由鲁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拍照,而后原告到修理厂花去修理费7850元。本来是到医院看病,却又遇上这样的倒霉事,更令人气愤的是找不到肇事者,自己不能白白受到这样的损失,无奈之下,杨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某医院赔偿其车辆损失78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结果】近日,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在法院主持下,杨先生和某医院达成调解,某医院一次性支付杨先生车辆损失7000元,杨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楼拔地而起,高空坠物伤人伤物事件时有发生,媒体不断传出因高空坠物将人砸伤甚至砸死的案件,不能不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注意。就法理而言,相关法律对高空坠物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医院作为病房楼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有法理依据的,同时本案就损害结果而言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案件也以调解方式解决,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