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你们构成事实婚姻,并且已经共同生活几十年了,为了让你们双方都给彼此一个机会,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剩下的就要看你们如何表现了” ,这是周某到法院来领判决书的时候,杨法官正对其进行判后答疑!
原来, 1988年周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 并育一子一女,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周某因家庭琐事外出打工,使本来就有隔阂的一对夫妇感情逐步淡化,孩子一直由张某抚养至今。周某遂于今年提起了离婚诉讼。
张某认为,其与周某感情较好,且生育子女,并已经共同生活几十年,由此说明,原告与被告双方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鲁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张某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二人于1988年举行结婚仪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婚姻。原告与被告结婚生育子女,共同生活几十年,说明双方有良好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实属正常,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现周某向本院提出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了周某某诉讼请求。
当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是否成立的法定日期分界线,此日期之后才发生,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我国法律一律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