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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法院行政庭认真学习“新行政诉讼法”

  发布时间:2014-11-14 16:32:11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部法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准确适用即将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更好地履行行政审判职能,11月13日下午,鲁山县法院副院长杨德华组织全体行政审判人员提前深入学习该法。

    杨德华从新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及意义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说明,同时结合自身多年审判实务经验,对相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详细阐释。杨德华还结合我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审判法官如何将司法理论、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行政审判实践相融合,既严格依法办案,又活学活用法学理论进而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实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

    会上,全体行政审判人员也认真领会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并与旧法相比较,并针对新修改的对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应当登记立案、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行政首长出庭、可跨区域管辖、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解决行政争议等十个方面的重点问题逐一进行了深入学习和讨论。

    通过本次集中组织学习,干警进一步增强了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加深了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对推进法治政府、法治中国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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