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出具了欠条,最后不但不还钱,还以欠条不是自己书写为借口搪塞,企图赖账,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欠付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依法判决刘某偿还张某工资款15000元。
张某于2012年在刘某承包的位于鲁山县某商场干室内装修的活,刘某在支付张某部分工资款后,又给刘某出具了一张欠款15000元的欠条。由于刘某一直未支付,遂原告起诉至法院。刘某称,工程是其发包给案外人黄某的,张某是黄某联系的工作人员,刘某不应起诉他;同时还辩称欠条并不是其本人签名。
鲁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刘某承包的工程干活,理应得到劳动报酬。针对张某诉请的15000元工资款,有刘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条为证,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刘某辩称此欠条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书写,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对此辩称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