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间借款利息的约定,虽然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的结果,但是如果约定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仍然无法得到保护。近日,鲁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对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未予支持。
2011年7月,雷某在李某处借款20000元,利息2%。后李某又在欠条上书写“超期按3%计息”。2011年9月2日,雷某又向李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月息3%(15000元)。以上款项因一直未予清偿,引起诉讼。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雷某在李某处借款共计35000元,有其给李某出具的借据为凭,该事实足以认定。该借款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雷某理应进行偿还。借据中虽约定了借款利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判决雷某向李某清偿欠款35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按月息2%,15000元借款按月息3%,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