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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精神病人签租地协议 出租方诉请无效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2-03 11:17:47


    “签订有效的合同,首先要经过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才行,那么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病,签订的租地协议是否有效呢?”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纪某与郭某系同村居民。2013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租地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位于鲁山县311国道旁某村纪某责任田租给郭某使用,租地时间至再次调地之前,租金每年2000元,一年一付。在庭审中查明,纪某于2004年经河南省某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精神病医学鉴定书鉴定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此后纪某又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精神残疾人。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本案中纪某患有精神病,经评定为壹级,属适应行为严重障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纪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郭某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没有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纪某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尚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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