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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欲反悔 兄弟情谊伤不起

  发布时间:2014-12-08 09:11:40


    俗话说,“兄弟同心,其利断金”,但是一旦兄弟之间发生纠纷,甚至法庭上还恶语相向,无疑会给双方之间带来更大的伤害。近日鲁山县法院审结一起亲兄弟之间的房屋协议纠纷案件。

    张某(系单身)同张二某为兄弟关系。2012年,张二某因新建房屋同张某发生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经鲁山县某乡国土资源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了张二某在新房建成后,在张二某主房南头给张群用老房旧料建两间瓦房等事项。后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张二某提出协议书并非其本人签订,申请司法鉴定,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并未递交鉴定申请亦未缴纳相关鉴定费用。庭审过程中,张某撤回要求张二某承担其租房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和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中,双方于2012年经鲁山县某乡国土资源所调解达成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二某辩称,“协议书”中“张二某”签名并非其本人签订,申请司法鉴定,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并没有递交鉴定申请亦未缴纳相关鉴定费用,视为对其相关权利的自愿放弃。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尚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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