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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不怨“我” 调解定纷争

  发布时间:2015-07-31 17:30:00


    2015年7月29日,鲁山县法院审理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被告家的树木突遭大风折断砸住电线杆,并与电线杆一起将原告的房屋砸出裂痕,引发纠纷,法院最终将该案调解。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邻居。2015年5月6日下午5时许,鲁山县突遇严重的大风、冰雹天气,大风瞬间将张某家的一颗20多年的桐树连根拔起,砸在路边的电线上,电线杆折断,与桐树砸在原告王某的房屋上,将原告王某的房屋砸出裂痕。原告找人了解后得知,修缮房屋需要10000元。原告找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无奈将邻居张某和国网河南鲁山县供电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魏钰玺在接到该案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法官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对此次损失均无过错。依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于是魏钰玺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劝说当事人积极调解,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被告张某补偿原告1500元,被告国网河南鲁山县供电公司补偿原告3500元。

责任编辑:尚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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