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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法院审结首起涉校车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15-12-10 07:48:16



    2015年12月9日上午,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县教育局三楼会议室开展巡回审判,审结被告人温某某因无证、严重超员驾驶校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案,并当庭宣判。全县各乡镇幼儿园等校车使用单位负责人等20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5年11月2日(注:系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施行后的第二天)16时,受雇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某幼儿园的被告人温某某,驾驶豫D88689号中型专用校车(幼儿专用)沿曹常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鲁山县张官营镇刘寨村某路口时,被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该校车核载18人,实载41人,超员23人,超员率127.78%。另查,温某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校车上路,并严重超员超载驾驶校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该起案件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首例宣判因无证驾驶超员超载校车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法官释法】今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做了补充规定,首次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用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上述情形,以前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下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的是行政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九)》则将其定性为危险驾驶,处罚也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任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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